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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寿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,异议申请人李某、李某翼、李某宇向本院提出申请,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三人获得的工亡赔偿金的冻结措施。
本院审理中查明:李某系李某早妻子,李某翼系李某早长子,李某宇系李某早次子。2009年,李某早因承包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喜、李某友各借款5万元和1万元,后一直未偿还。2001年李某早在工作中触电身亡,工亡赔偿金约150万元打入李某的银行账户。
2022年,李某喜、李某友起诉李某、李某翼、李某宇,要求三人在继承李某早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。本院经审理后判决:李某、李某翼、李某宇在继承李某早遗产范围内分别偿还李某喜5万元和李某友1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李某喜、李某友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执行过程中,冻结了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的工亡赔偿金,三被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。
本院认为:申请执行人李某喜、李某友应在三被执行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主张权利,三被执行人获得的工亡赔偿款,因其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,不属于死者的遗产,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标的。遂最终裁定:撤销对三被执行人获得的工亡赔偿金的冻结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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